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蔬菜新药剂田间试验示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