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第九条有效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农田水利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