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农田灌排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