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农田旱涝灾害应急预案。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