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筹集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护经费;(二)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并建立管护档案;(三)开展农田水利工程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四)落实农田水利工程安全防护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