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建立绿色GDP气象评价指标体系,创建气象公园、天然氧吧、避暑旅游地、气候宜居地、特色气候小镇等,建立健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推进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特色农业、农业保险等领域中的应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