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行业主管责任,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加强分析研判,监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