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
(二)养老服务机构,是指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三)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食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机构。
(四)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居住托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备等。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