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未按要求将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依法移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