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供暖、通信,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使用有线电视,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费用优惠;需要缴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当予以减免。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