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养老机构不得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
养老机构预先收取服务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服务费。
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收取押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服务费。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预付费、押金的余额。养老机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养老机构收取的预付费、押金应当建立专户存储,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预付费、押金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向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押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