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