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在老年人入住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养老机构应当参照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