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