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主席团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根据实际情况,负责下列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通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
(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新当选或者补选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四)从代表中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五)从代表中提出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建议名单,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六)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七)通过提请大会审议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稿;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