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