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