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