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七条有效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见面,或者通过调研、座谈、邀请相关代表参与有关办理工作等多种方式,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的沟通联系,充分听取代表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