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五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