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局长、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承担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