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出具法律文书要求冻结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冻结后应当立即将执行情况向资产所在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程序逐级上报。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
(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撤销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书面通知解除冻结措施;
(三)人民法院根据生效判决和裁定书面通知解除冻结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