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按照本省规定享受补助。第十五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设立全球总部、地区总部以及研发、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