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第三十二条有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主任会议提议,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