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第三十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省长、市长、县长、区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分别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撤销职务案应当书面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