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人大常委会分别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一人代理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如果提名的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当先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决定代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条所列代理职务,直至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