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应当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各项议程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和列席人员范围。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办公厅应当将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