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分组审议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简要介绍会前调研、检查情况或者汇报审议、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