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法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报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送机关作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