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作议案审议、审查报告,由相关负责人在全体会议上作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也可以作书面报告。

分组会议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可以汇报对议案的审议、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