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勘查、开采制度。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

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县级分成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用于地质调查、矿山及河流生态环境修复和矿产资源管理。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