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的;(二)未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的;(三)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