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网吧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的;

(二)未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的;

(三)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知识培训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