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职业风险。禁毒工作人员因禁毒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