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是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立即将该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对前款规定的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并及时将安置情况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安置衔接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