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第三十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有关种毒、制毒、贩毒、吸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等涉毒信息。网络运营者发现用户利用网络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传播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删除违法信息、防止信息扩散、留存后台日志等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互联网信息管理、公安机关、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测、处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