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