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防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组织本单位驾驶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交通运输经营单位驾驶人员吸毒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