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污染环境的,责令限期清理或者改正;逾期不清理或者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