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广告牌、宣传牌、标识牌、门店招牌、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牌)、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