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公共厕所、候车亭、邮政信箱、报栏、箱式变电间、垃圾箱等设施上的广告应当依法设置,并且符合文明、整洁、美观、安全牢固的要求,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完好。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