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监督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