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从本级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地区公路建设。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随着盟市、旗县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