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四)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记录、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