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人社、教育、科技、发展改革、财政、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农民参加教育培训,协助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做好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