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农民自愿参加教育培训,自主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参加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农民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