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教育培训,是指对农民开展的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创业能力等教育培训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