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用地。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设施用电量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