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遵循自然规律,坚持总体规划、合理利用、节约集约用水的原则,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