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二轮和三轮电瓶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装载旅客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对营运人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