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车载旅客改乘其他车辆提供必要帮助,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受处理。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其他处理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的运输车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运输车辆,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造成丢失、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